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35號
CHDA,110,交,35,2021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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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白忠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魏武盛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35號行政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月 3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 同年9月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 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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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