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87號
CHDV,110,訴,587,2021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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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黃國忠
訴訟代理人 黃佳靜
黃濱
被 告 王廣文

王智

王廣章

王英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1項第2行、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第3行中關於「第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082290號」。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11行中關於「10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月1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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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