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卓伯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請求刊登道歉聲
明於報紙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屬
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
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