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4號
CHDV,110,訴,54,20211014,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伯源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