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鴻龍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月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7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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