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9號
CHDV,110,訴,109,2021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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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邱興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王美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其補稱被上訴人王美莉應再賠償金額
為新台幣258萬元,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3萬9813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核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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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