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04號
CHDV,110,補,704,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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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曾士庭
訴訟代理人 曾哲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寶鳳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李程澤即李
政源所持有被告賴鳳寶邱賢忠共同於民國109年5月18日簽發,
109年6月17日到期,面額新台幣(下同)252萬5700元,票號618
648號之本票乙紙,對被告賴鳳寶邱賢忠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李程澤李政源之上列債權本利和及
執行費用合計272萬283元,應不得列入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16
6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所得價金之分配表內參與分配
。原告前揭二項聲明之請求相互競合、經濟上訴訟目的一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2萬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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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