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黃得維
㈠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庭翊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原告並未繳納。
㈡提出原告、被告趙庭翊(女)、鄭人文(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若被告鄭人文(先確認其姓名正確)非本國
籍,並請查證其國籍?通曉中文否?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補正),逾期未繳(補正),將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