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85號
CHDV,110,補,685,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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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游琮顯 現於臺中戒治所(戒治中)


㈠上列原告對被告游智泰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應補繳納。
㈡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證據何在?
㈢原告若未能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需預納提解費用;欲傳證
人作證,需預納證人日費、旅費。日後所有訴狀、證據均請附
繕本一份。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用新台幣6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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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