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61號
CHDV,110,補,661,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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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 告 唐肇澧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表明欲向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
未記載詳細事實及理由、證據,亦未敘明訴之聲明(即請求
法院應為如何判決、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為何、請求損害賠
償之金額多少?)。請具狀補正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包括相關之證據)。
二、請查報被告「莊逸群」住所、居所之地址。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請寄正本及繕本各乙份予本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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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