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44號
CHDV,110,補,644,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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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謝馨慧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代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訴請分割共有
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債務人就共有物所占應有
部分比例定之。查原告主張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楊天錫提起本
件分割共有物訴訟,請求分割楊天錫與其他被告等人公同共
有之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原告未載明被告楊
天錫應繼分比例多少?
二、請補正債務人楊天錫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楊天錫楊芬惠楊郁蘭
楊季子楊美麗楊珠如楊曼華楊澤民楊淑珍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
,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並更正起訴狀被告欄、應
繼分比例等,及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份數(倘前項繼承人再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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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