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19號
CHDV,110,消債聲,19,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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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振榮

代 理 人 林志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葉振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 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 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 本件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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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