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權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46號
CHDV,110,司聲,346,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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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簡月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林美津等5人間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裁定供擔保案件之案號。
二、如本件之本案已起訴者,釋明該本案訴訟之案號及該本案訴
訟已終結(如已判決確定等);如已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
者,釋明該執行案件之案號及該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如已
執行完畢或聲請人已撤回等)。(依民事訴法第104條第1項
第3款規定,須訴訟終結後,始得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
三、提出相對人陳信智之戶籍謄本(現住或曾住○○市○○路○段000
巷00弄0號;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供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聯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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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