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970號
CHDV,110,司票,970,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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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玉豐瓷器有限公司
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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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豐瓷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