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二號 原 告 泰穎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住高雄市○○區○○路二九號九樓之二B一(台灣領 航企業大樓)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二號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設台南縣新營市○○路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秋銘律師 住台南市○○路二○○號一二樓之一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八十八年十月七日與原告簽訂之標售財物合約全部(含明細表)到庭。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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