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2142號
TNDV,88,訴,2142,200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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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二號
  原   告 泰穎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住高雄市○○區○○路二九號九樓之二B一(台灣領
               航企業大樓)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二號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設台南縣新營市○○路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秋銘律師 住台南市○○路二○○號一二樓之一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提出八十八年十月七日與原告簽訂之標售財物合約全部(含明細表)到庭。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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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穎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