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42號
CHDV,110,司拍,142,202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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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周美秀

代 理 人 李新鴻
相 對 人 王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 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 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5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466,000元,約定於105年1月25 日償還,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依 法登記在案。茲抵押權擔保之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 尚積欠575,500元,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及委任狀、地籍 圖謄本、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 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 。復查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償日期105年1月25日 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 准許。至於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 ,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 序所能處置,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42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大村鄉 村上 0000-0000 79.87 全部 重測前:蓮花池段蓮花池小段52-9地號 002 彰化縣 大村鄉 村上 0000-0000 466.86 18分之1 重測前:蓮花池段蓮花池小段52-10地號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42號 編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彰化縣○○鄉村○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一層:53.56;二層:52.84;三層:31.35;總面積:137.75 車庫:30.46 全部 重測前:蓮花池段638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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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