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40號聲 請 人 林榮鑑 上列聲請人林榮鑑因與相對人曹永通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榮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員林市○○○段000地號、同段228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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