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40號
CHDV,110,司拍,140,2021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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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林榮鑑


上列聲請人林榮鑑因與相對人曹永通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林榮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員林市○○○段000地號、同段228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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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