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30號
CHDV,110,司拍,130,202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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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
相 對 人 曾楷秝即曾瀧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予聲請人,以擔保相對人曾楷秝即曾瀧泰對聲請人所負債 務之清償,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 累計借款共1,031,741元,承諾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31日 前償還,詎料屆期後,相對人卻置之不理。為此聲請准予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本票、客戶對帳單-明細表等件影本及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 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 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形式上可 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 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 於110年9月28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經合法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 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30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大村鄉 平和段 0000-0000 3121.16 60分之1 002 彰化縣 大村鄉 平和段 0000-0000 2674.51 6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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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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