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56號
CHDV,110,司執消債更,56,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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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呂仁美

代理人(法
扶律師) 張仕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陳雯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代 理 人 謝先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 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嗣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如 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發函通知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等9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 答是否同意。除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比例:8.8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 5.75%)、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3.42%)及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債權比例:1.16%)遵期具狀表示不同意; 其餘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逾期未向本院確答是否同意等 情,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通知函、送 達證書、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 ,依前揭規定,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5/9),且其所代表之債權 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計算 式:100-8.88-5.75-3.42-1.16=80.79】,應視為債權人會 議可決更生方案。復查,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首開規定,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 為使債務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早日重建經濟生活,並 保障債權人受償權,故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併裁定如主文 。債務人於更生案件確定後,應依更生方案向各債權人按期 給付,並應自行向債權人確認給付方式,如債權人為金融機 構者,並得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自行以書面請求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附此敘明。三、另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 、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除有必要情 形外,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1.每期清償金額:6,443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總清償比例:6.61%。 5.清償總金額:463,896元。 6.債務總金額:7,021,063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1,843 7.57 488 2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567 0.98 63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3,797 8.88 572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3,912 5.75 370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40,206 3.42 220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55,557 12.19 786 7 內政部營建署 4,214,124 60.02 3,867 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81,110 1.16 75 9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 1,947 0.03 2 總計 7,021,063 100 6,443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附表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自費出國旅遊等行為。 五、不得自費投宿於四星級以上之飯店、旅社。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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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