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703號
CHDV,110,司促,9703,2021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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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703號
債 權 人 蕭啓源
上列債權人蕭啓源聲請對債務人周進昌、周進彪、周進泰周清
安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裁 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10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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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