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633號
CHDV,110,司促,9633,2021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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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33號
債 權 人 林絹
債 務 人 陳進金

黃正吉

陳黃錦瓊

黃錦瑾


黃錦玲


黃錦琪

黃麗娟

黃南

黃秀盆

黃秀理

李永盛


李明福


李振

李亞倫

吳語喬即李婉婷


李振

李賢

李淑珍

陳佑杰


陳維喆


陳紀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佑杰


債 務 人 陳俊雄

江麗鈴

陳麗惜


陳靖基

江清恩

許山林

廖許金枝

許金菊


許金現


許春𡍼


許火炎

許水柱

許坤培

許寶鳳

許素絹

李莊秀琴

李江村

李永源


李叁


李朝河

李佳芸


李淑惠

賴廖瑛紋即賴春錦之繼承人


賴寬憲即賴春錦之繼承人


賴寬裕賴春錦之繼承人


賴春

江賴淑雀


賴榆柔

黃美富

范永互即黃瑞珠之繼承人



范惠晴即黃瑞珠之繼承人



范惠嵐即黃瑞珠之繼承人



李玉崩

張西屏


張西雯

張燕

秋燕

李來好


李木


李垂潭

賴見郎


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

賴玉萍


林賴燕雪

何賴秀連


賴碧

賴秀扁


賴麗春


李寶玉

李振


潘李玉貞

賴李玉梅

李玉娟

李施彩

李森珍

李順

李阿雪

李媛

李姿

李連鏵


黃耕富

黃秀鳳

黃秀樺

黃素

黃素勉


黃薰葳


李瑞爝

李黃玉霞李炳榮之繼承人


李永裕李炳榮之繼承人


李永和李炳榮之繼承人


蔡宏忠李炳榮之繼承人



蔡宜君即李炳榮之繼承人


蔡慧君李炳榮之繼承人



蔡駖璇即李炳榮之繼承人


李明珠即李炳榮之繼承人



楊秀蘭


李芳池


李勝樺


李珍燕


李玉如


李美芳


李錦


李宗胡


李宗伯


李伯蓮


賴玟秀

李政毅


李宥霆

李美儀


李依璇


李永珍

李淑婉

李沴蝶


李淑玲


李炳薪

唐英智唐昭雄之繼承人



唐明璋兼唐昭雄之繼承人


唐瑞姿兼唐昭雄之繼承人



唐啓銘唐昭雄之繼承人



李仲昌

李素媚


李沛津

李芳誼


李東樹

柯李雀


李瑞濱


李泗民

李正雄

黃坤永即李絹之繼承人


黃坤慶即李絹之繼承人


黃韻萍即李絹之繼承人


李勝隆

李瑞枝

李錫謙


李楨


李季


李燕珠


王光雄

王本源

王耀龍

王耀輝


孔王細鶯

王素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零玖拾肆元
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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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