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935號
CHDV,110,司促,11935,2021102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曾惠珠


曾龍水

蔡阿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貳佰玖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惠珠於民國94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曾龍水蔡阿雪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
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90,377元整。約
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曾惠珠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153,299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龍
水、蔡阿雪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193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3299元曾惠珠曾龍水蔡阿雪自民國11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3299元曾惠珠曾龍水蔡阿雪自民國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