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869號
CHDV,110,司促,11869,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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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69號
債 權 人 蕭伊伶



上列債權人蕭伊伶因與債務人胡芯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
伊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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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