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644號
CHDV,110,司促,11644,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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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4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藝
諠即王春滿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所傳送之電子遞狀,其釋明文件PDF檔錯誤而無法載
入文件內容,致本院無從列印該檔案,故請具狀提出該釋明
文件等資料,到院供查核。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王藝誼」抑或為「王藝諠」?並請
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誤繕,則請
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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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