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584號
CHDV,110,司促,11584,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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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8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魏應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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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