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68號
債 權 人 董錦勲
上列債權人董錦勲因與債務人群電科技通訊綜合工程行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董錦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群電科技通訊綜合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
之商工登記資料影本,並釋明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獨資或
合夥)
二、如為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陳科雄即群
電科技通訊綜合工程行」。
三、請補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暨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