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26號
債 權 人 劉志民
上列債權人劉志民因與債務人唐國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
志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及回執尚難釋明與債務人唐國彬間
之債權債務關係,是請另行提出其他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
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唐國彬(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