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100號
CHDV,110,司促,11100,202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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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徐美惠


債 務 人 黃峻德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峻德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係黃峻德一人,抑或有其
他連帶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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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