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100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徐美惠 債 務 人 黃峻德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峻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係黃峻德一人,抑或有其 他連帶保證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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