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18號
債 權 人 蕭秀鈴
上列債權人蕭秀鈴因與債務人劉家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
秀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有2項,故請具狀釋明本
件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
為「民國94年12月12日」?
(如有約定清償日,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如未約定,
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
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未約定清償期,且亦未催告債務
人清償債務,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