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832號債 權 人 黃嘉鎮 上列債權人黃嘉鎮因與債務人陳光寶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嘉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依債權人黃嘉鎮之聲請狀所載,係進入泓泰企業社就職 。惟查泓泰企業社為陳麗娟獨資設立,請釋明本件向債務人 陳光寶請求之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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