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4號
原 告 莊金鐘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被 告 莊閔傑
莊潤洲
李木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俊逸律師
被 告 郭莊玉霞
莊金茂
莊玉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本件重測前彰化縣○○鎮○○○段○○○○○段00000地號原為莊煥南、莊德金共有,原告主張是莊煥南、莊文忠將之售與施建利,請具狀陳報其相關事實,並提出重測前同小段176-3地號土地於84年間之舊土地登記簿謄本[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就被告關於莊煥東依民法225條第1項規定免給付義務乙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