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136號
CHDV,109,簡上,136,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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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景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樟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上訴人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茆淑萍


謝旻薇

陳俊羽
陳彥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茆淑萍謝旻薇陳俊羽陳彥竹為被上訴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 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法定代理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如均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 規定自明。次按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 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有限公 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 人者外,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 79條、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被上訴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璟揚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29日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應予解散,並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8年度司字第14號、109年抗字第3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7頁至151頁),惟璟揚公司之章程並未另定清算人,復查無其股東曾另選清算人之相關事證,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其經裁定解散時之全體股東茆淑萍謝旻薇陳俊羽陳彥竹為清算人,此亦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5至167頁),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茆淑萍謝旻薇陳俊羽陳彥竹為璟揚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至茆淑萍單獨聲請承受訴訟部分,因與法不合,自不應允許,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廖國佑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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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