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原 告 詹森旺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雅環 被 告 林詹月嬌 詹國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被 告 詹對 訴訟代理人 張惠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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