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09號
原 告 鐘連順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許平和
許英源
許英財
鐘進福 住彰化縣○○鄉○○村村○路00號
鐘瑋山 住同上
鐘宇仕
鐘偉濱
許順吉
鐘志常
許裕榮
鐘錫璋
陳惠貞
兼上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鐘協利
被 告 廖睦山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鐘福彥
被 告 高見龍
劉夢華
高麗貞
高志忠
被 告 楊文賢
訴訟代理人 張家嘉
被 告 楊億任
楊尚誌
楊詠淇
高秀花
高秀明
高黃素珠
高世良
高世明
高世國
高任德
高珮珊
高惠君
高清靠
高子涵
被 告 鐘素蓮
江萬居
江萬蔭
江京玲
江京庭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江萬添
被 告 鐘森毅
受告知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高見龍、劉夢華、高麗貞、高志忠、楊文賢、楊億任、楊尚誌、楊詠淇、高秀花、高秀明應就其被繼承人高芳藤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32分之36及同段118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32分之36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高黃素珠、高世良、高世明、高世國、高任德、高珮珊、高惠君、高清靠、高子涵應就其被繼承人高旺藤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32分之36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與被告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地號面積2446平方公尺土地及同段118地號面積3383平方公尺土地,合併分割為附圖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0年4月27日北土測字第612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面積」及附表二所示「取得情形」,並按附表三所示金額互為補償。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見龍、劉夢華、高麗貞、高志忠、楊文賢、楊億 任、楊尚誌、楊詠淇、高秀花、高秀明、高黃素珠、高世良 、高世明、高世國、高任德、高珮珊、高惠君、高清靠、高 子涵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坐落彰化縣○○鄉○○段00地號、面積2446平方公尺及同段118地 號、面積3383平方公尺等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與 附表一所示被告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系爭2筆土 地共有人高芳藤已於民國75年8月4日死亡,被告高見龍、劉 夢華、高麗貞、高志忠、楊文賢、楊億任、楊尚誌、楊詠淇 、高秀花、高秀明為其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11 8地號土地共有人高旺藤已於78年11月11日死亡,被告高黃 素珠、高世良、高世明、高世國、高任德、高珮珊、高惠君 、高清靠、高子涵為其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土 地並無訂不分割之期限,亦無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 惟因不能協議分割,為此請求判決分割,並請求上開繼承人 辦理繼承登記。
㈡系爭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共有人已同意合併分割,請求准 予合併分割。系爭土地東臨防汛道路、西臨村東路、南臨太 平路,其上有建物,56地號土地上47建號建物為鐘福彥所有 ,其所有建物面積為418平方公尺,法定空地40%計算,分配 面積須擴大為697平方公尺,其他共有人分得之土地面積方 能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4條規定。主張依附圖 即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民國110年4月27日北土測字第612 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方案分割,由分得土地面積有增減之共有 人相互間以每坪新台幣(下同)25,000元互為補償等語。並聲 明:⑴如主文第1、2、3項所示。⑵請求判決合併分割系爭土 地。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許平和、許英源、許英財、鐘進福、鐘瑋山、鐘宇仕、 鐘偉濱、許順吉、鐘志常、許裕榮、鐘錫璋、陳惠貞、鐘協 利陳述:同意合併分割,分割後許平和、許英源、許英財、 許順吉、鐘志常、許裕榮、陳惠貞保持共有;鐘瑋山、鐘宇 仕、鐘偉濱、鐘協利保持共有。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法,同 意面積增減以每坪25,000元補償等語。
㈡被告廖睦山、鐘福彥陳述:同意合併分割,同意原告的分割 方法,同意面積增減以每坪25,000元補償。 ㈢被告鐘素蓮、江萬居、江萬蔭、江京玲、江京庭、江萬添陳 述:同意合併分割。分割後江萬居、江萬蔭、江京玲、江京 庭、江萬添要保持共有。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法,同意面積 增減以每坪25,000元補償等語。
㈣被告鐘森毅陳述:同意合併分割,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法, 同意面積增減以每坪25,000元補償。
㈤被告楊文賢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以前到場陳述:
同意合併分割,分割後要單獨所有等語。
㈥被告高秀明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以前到場陳述: 伊為高芳藤繼承人之一,高芳藤在土地遺有彰化縣○○鄉○○村 村○路0號建物一棟,希望分在建物位置等語。 ㈦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民 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 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 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其與被告共 有,共有情形如附表一所示,系爭2筆土地共有人高芳藤已 於75年8月4日死亡,被告高見龍、劉夢華、高麗貞、高志忠 、楊文賢、楊億任、楊尚誌、楊詠淇、高秀花、高秀明為其 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118地號土地共有人高旺 藤已於78年11月11日死亡,被告高黃素珠、高世良、高世明 、高世國、高任德、高珮珊、高惠君、高清靠、高子涵為其 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情事, 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協議分割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土 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證。 且為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未到場之被告亦未提出書狀以供 斟酌,應堪認為真實。是原告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一併請 求高芳藤、高旺藤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 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 無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 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 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 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 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4條第5項、第6項 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相毗鄰,部分共有人相同,均為鄉村 區乙種建築用地,公告地價相同,經各筆土地應有部分過半 數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故原告請求合併分割,應予准許。 ㈢按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 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 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 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 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系爭土地合併後地形為長形,系爭土地東臨防汛道路、西臨 村東路、南臨太平路,其上有共有人之建物,其餘為空地等 情,業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人員履勘測量,分 別製有勘驗筆錄及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民國109年5月14日 複丈成果圖,並有原告所提照片可參。又系爭56地號土地上 有鐘福彥已保存登記之同段47建號建物,建築面積為472.23 平方公尺(含法定空地188.89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 、彰化縣溪州鄉公所110年2月3日溪鄉建字第1100001127號 函所附建築資料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5-36、41-58頁)。 2.原告所提方案,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較為方正,均面 臨道路,與使用現況大致相符,被告鐘福彥取得之土地面積 亦大於登記建物使用面積。被告許平和等22人亦同意依該方 案分割,面積增減按每坪25,000元互為補償,其他被告亦未 表示不同意見或提出其他分割方法。而系爭土地108年1月及 110年1月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4,200元,即每坪13,88 4元(一坪=3.3058平方公尺×4,200元=13,884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下同),則以每坪25,000元互為補償並未過低,依 附表二所示面積增減各231平方公尺,應互為補償之金額共1 ,746,938元(231平方公尺×0.3025=69.8775坪×25,000元=1, 746,938元)。本院斟酌系爭土地使用情形、分割後之使用 效能及共有人之意願,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應屬公允而為 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末查,本件受告知人為抵押權人,已經原告告知訴訟而未參 加。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受告知人權利應移存於 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表一
姓名 56地號 (應有部分) 118地號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鐘連順 732分之60 732分之60 5829分之477 許平和 73200分之2145 73200分之3808 5829分之248 許英源 73200分之2145 73200分之3808 5829分之248 許英財 73200分之2145 73200分之3808 5829分之248 廖睦山 732分之72 732分之72 5829分之574 高見龍、劉夢華、高麗貞、高志忠、楊文賢、楊億任、楊尚誌、楊詠淇、高秀花、高秀明(高芳藤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732分之36 公同共有732分之36 連帶負擔5829分之287 鐘進福 1464分之79 1464分之79 5829分之314 鐘素蓮 732分之20 732分之20 5829分之159 鐘瑋山 1464分之35 1464分之35 582900分之13925 鐘宇仕 1464分之35 1464分之35 582900分之13925 鐘協利 1464分之35 1464分之35 582900分之13925 鐘偉濱 1464分之35 1464分之35 582900分之13925 鐘福彥 732分之80 732分之80 5829分之637 江萬居 17568分之527 17568分之527 5829分之175 江萬添 17568分之527 17568分之527 5829分之175 江萬蔭 17568分之199 17568分之199 5829分之66 許順吉 73200分之2782 5829分之93 鐘志常 73200分之5476 5829分之183 許裕榮 73200分之2107 73200分之3432 5829分之229 高黃素珠、高世良、高世明、高世國、高任德、高珮珊、高惠君 公同共有732分之36 連帶負擔5829分之120 鐘森毅 732分之50 732分之50 5829分之398 鐘錫璋 732分之40 732分之40 5829分之318 江京玲 35136分之199 35136分之199 5829分之33 江京庭 35136分之199 35136分之199 5829分之33 高黃素珠、高世良、高世明、高世國、高任德、高珮珊、高惠君、高清靠、高子涵(高旺藤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732分之36 連帶負擔5829分之167 陳惠貞 73200分之1944 5829分之90
附表二
姓名 合併持分面積(㎡) 取得情形 面積增減(㎡) 編號 面積(㎡) 分割後持分比例 許平和 248 A 1179 1339分之248 減少160 許英源 248 1339分之248 許英財 248 1339分之248 許順吉 93 1339分之93 許裕榮 229 1339分之229 鐘志常 183 1339分之183 陳惠貞 90 1339分之90 廖睦山 574 B 527 全部 減少47 高黃素珠、高世良、高世明、高世國、高任德、高珮珊、高惠君、高清靠、高子涵(高旺藤之繼承人) 167 C 287 公同共有287分之167 高黃素珠、高世良、高世明、高世國、高任德、高珮珊、高惠君 120 公同共有287分之120 高見龍、劉夢華、高麗貞、高志忠、楊文賢、楊億任、楊尚誌、楊詠淇、高秀花、高秀明(高芳藤之繼承人) 287 D 287 全部公同共有 鐘福彥 637 E 697 全部 增加60 鐘連順 477 F 492 全部 增加15 鐘瑋山 557 G 581 4分之1 增加24 鐘宇仕 4分之1 鐘協利 4分之1 鐘偉濱 4分之1 鐘錫璋 318 H1 304 全部 減少14 鐘進福 314 H2 304 全部 減少10 鐘素蓮 159 I1 192 全部 增加33 鐘森毅 398 I2 490 全部 增加92 江萬居 175 J 489 489分之179 增加4 江萬添 175 489分之178 增加3 江萬蔭 66 489分之66 江京玲 33 489分之33 江京庭 33 489分之33
附表三
應受補償/ 應補償 許平和 (-224,108) 許英源 (-224,108) 許英財 (-224,108) 許順吉 (-84,040) 鐘志常 (-165,370) 許裕榮 (-206,938) 陳惠貞 (-81,329) 廖睦山 (-355,437) 鐘錫璋 (-105,875) 鐘進福 (-75,625) 合計 鐘福彥 (+453,750) 58,210 58,210 58,210 21,829 42,953 53,750 21,124 92,321 27,500 19,643 453,750 鐘連順 (+113,438) 14,553 14,553 14,553 5,457 10,738 13,437 5,281 23,080 6,875 4,911 113,438 鐘瑋山 (+45,375) 5,821 5,821 5,821 2,183 4,295 5,375 2,113 9,232 2,750 1,964 45,375 鐘宇仕 (+45,375) 5,821 5,821 5,821 2,183 4,295 5,375 2,113 9,232 2,750 1,964 45,375 鐘協利 (+45,375) 5,821 5,821 5,821 2,183 4,295 5,375 2,113 9,232 2,750 1,964 45,375 鐘偉濱 (+45,375) 5,821 5,821 5,821 2,183 4,295 5,375 2,113 9,232 2,750 1,964 45,375 鐘素蓮 (+249,562) 32,015 32,015 32,015 12,006 23,624 29,563 11,618 50,777 15,125 10,804 249,562 鐘森毅 (+695,750) 89,255 89,255 89,255 33,470 65,862 82,417 32,391 141,559 42,167 30,119 695,750 江萬居 (+30,250) 3,880 3,880 3,880 1,455 2,865 3,583 1,408 6,156 1,833 1,310 30,250 江萬添 (+22,688) 2,911 2,911 2,911 1,091 2,148 2,688 1,055 4,616 1,375 982 22,688 合計 224,108 224,108 224,108 84,040 165,370 206,938 81,329 355,437 105,875 75,625 1,746,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