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728號
CHDM,110,訴,728,2021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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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華





選任辯護人 沈宜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8044號),嗣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現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明華自民國一百一〇年十月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明華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 ,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 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 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非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財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 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性,自民國110年9月9日起 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案經法院判處罪刑,並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1月確定,由本院同意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 予借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10 年10月15日,並於 同日移監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甲)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審 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應 足防止被告反覆實施犯罪,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本件即應 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220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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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