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406號
CHDM,110,聲,1406,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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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健榮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健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健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944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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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