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國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國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國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371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3號、第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