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89號
CHDM,110,單禁沒,189,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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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瑞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包(驗餘淨重合計伍點柒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柒肆伍柒公克)、摻有海洛因之菸蒂壹支(驗餘淨重零點捌肆貳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71 號及110年度毒偵字第937號被告鄭瑞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5包、摻有海洛因之菸蒂壹支,均為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71號及110年度毒偵字第937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海洛因11包、甲基安非他 命5包、摻有海洛因之菸蒂1支,經鑑驗分別檢出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合計5.73公克;菸蒂驗餘淨重0.8429公克)、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2.7457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見毒偵字第937號卷第66、80頁,毒偵字第293號第89至92頁 )等件在卷可佐,是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件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因該管制毒品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與各該包裝袋在物理上難以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予以 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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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