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容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佰柒拾陸
元(依一點一六五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計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核計),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勝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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