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298號
CHDM,110,交易,298,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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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似



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
第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似諭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上午10時4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彰化縣花壇鄉 中山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彰化縣○○鄉○○路0段000 號附近路口迴轉後,順向(車頭朝北)停放在彰化縣○○鄉○○ 路0段000號前路肩上,稍事整備,於同日上午10時5分許自 路肩起步向左駛進車道時,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 人優先通行,而當時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未注意後方正有告訴人周筱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 型機車沿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2段由南往北在機慢車道超速 駛至,即貿然向左駛進車道,致告訴人周筱婷於兩車碰撞前 緊急煞車後人車倒地,而受有臉部多處擦傷及撕裂傷、頭部 鈍挫傷、雙手及左上肢大範圍擦挫傷、雙膝擦傷、左下肢大 範圍深度擦傷、左側足部深度擦傷、腹部大範圍擦傷等傷害 (被告林似諭所涉肇事逃逸部分,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因認被告林似諭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林似諭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 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周筱婷具狀撤回告訴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靚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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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