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8號
原 告 空軍第六混合聯隊
代 表 人 魯非凡
訴訟代理人 邱博熙
曾智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榮濠、戴裕霖、戴銀億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
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
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本件起訴狀內未附繕
本,請原告補正起訴狀繕本(繕本應記載本件案號即110 年
簡字第38號)到院。
三、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戴榮濠、戴裕霖、戴銀億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另觀原告起訴狀內容似
欲請求被告戴榮濠、戴裕霖、戴銀億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
,700元,則訴之聲明應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66,700元」,請原告一併提出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
狀及繕本到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