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38號
PTDA,110,簡,38,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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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8號
原   告 空軍第六混合聯隊

代 表 人 魯非凡 
訴訟代理人 邱博熙 
      曾智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榮濠戴裕霖戴銀億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
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
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本件起訴狀內未附繕
  本,請原告補正起訴狀繕本(繕本應記載本件案號即110 年
  簡字第38號)到院。
三、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戴榮濠戴裕霖戴銀億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另觀原告起訴狀內容似
  欲請求被告戴榮濠戴裕霖戴銀億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
  ,700元,則訴之聲明應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66,700元」,請原告一併提出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
  狀及繕本到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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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