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85號
PTDV,110,訴,585,202110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5號
原   告 洪岳旭 


被   告 余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 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5 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 338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1 萬7,127 元,並已於同年月12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