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02號
PTDV,110,訴,302,2021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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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于緒臨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訴訟代理人 蔡普安 
      謝嘉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10 年8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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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