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于緒臨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訴訟代理人 蔡普安
謝嘉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10 年8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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