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
7,594 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
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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