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0年度,14號
PTDV,110,家聲,14,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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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蘭君 

      林竹羽 

上 共 同
代 理 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一一0年度家親聲字第一三六號給付扶養費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一0年度家親聲字第一三六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民國一一0年八月十日訊問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本院110 年度家親聲字第136 號 給付扶養費事件之相對人,因聲請人等之代理人調閱110 年 8 月10日之訊問筆錄,發現代理人曾表示「相對人(即本件 聲請人林蘭君林竹羽)的母親可以證明聲請人(即林燦雲 )沒有自相對人6 歲時就沒有扶養相對人。」,此句前後不 通順及文義不明,但聲請人等之母陳娶治先前表示林燦雲自 婚後即未給付家庭生活費,聲請人等出生後也沒有盡扶養義 務。因此是否當時聲請人等之代理人有口誤或其他因素,實 有調取當日開庭錄音光碟用以核對之需,爰聲請交付該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等為本院110 年度家親聲字第136 號給付扶養費事 件之相對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惟聲請人等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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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