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0年度,157號
PTDV,110,司家補,157,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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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57號
聲 明 人 曾令正 


      曾欣愉 


      楊樂唯 


      曾若瑄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楊淑貞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聲明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楊淑貞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需含全體繼承人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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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