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57號
聲 明 人 曾令正
曾欣愉
楊樂唯
曾若瑄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楊淑貞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聲明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楊淑貞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需含全體繼承人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