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778號
PTDV,110,司促,8778,20211029,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7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任鳳儀即富佳金融顧問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宋典盧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宋典盧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宋典盧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裁定命債權 人於7 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 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