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99號
PTDV,110,司促,7799,2021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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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9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荷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
㈠、 新臺幣貳萬零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柒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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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