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3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蕭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伍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
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8.25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項
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
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上開規定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開始施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
人積欠貸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則債權人
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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