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2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鍾慶鎮
代 理 人 游仲嘉
債 務 人 呂松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零柒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